【福建】石狮市高污染燃料工业锅炉整治财务津贴标准
凭证《石狮市高污染燃料工业锅炉整治财务津贴实验意见》要求,申请资金津贴的企业须知足以下条件:
1、原有的高污染燃料工业锅炉持有环保审批手续和锅炉使用挂号证;
2、实验清洁能源替换的,替换的清洁能源工业锅炉须取得锅炉使用挂号证;
3、意见宣布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时代完成整治并验收及格。
4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享受资金津贴:
(1)在整治时代不切合国家、省、泉州市及该市新出台的工业锅炉整治相关要求的;
(2)高污染燃料工业锅炉位于禁燃区内的;
(3)在意见宣布之前,高污染燃料工业锅炉已报停使用的。
为利便企业申请资金津贴,高污染燃料工业锅炉整治现场验收及资金兑付分2个批次举行集中受理,其中,第一批次于2019年5月31日条件出验收申请,第二批次于2019年11月30日条件出验收申请。
锅炉津贴标准为:
1、拆除高污染燃料工业锅炉的,凭证拆除锅炉的蒸吨数给予每蒸吨1万元的津贴;
2、实验清洁能源替换的,在前款拆除津贴的基础上,凭证新建清洁能源工业锅炉的蒸吨数,给予每蒸吨3万元的津贴。